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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6-23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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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向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7月13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shwb@gdrd.cn

  传真:020-37866761

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促进粤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创业,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传承弘扬粤菜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粤菜产业促进、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三条【规划与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粤菜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促进粤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粤菜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粤菜发展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粤菜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粤菜企业发展和“粤菜师傅”创业,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产业布局和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将粤菜产业布局与地域文化相结合,推动粤菜特色集聚区建设,推进差异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粤菜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动餐饮零售、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等产业联动发展。

  第六条【粤菜餐饮品牌建设与保护】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加强粤菜餐饮品牌建设,根据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粤菜名店、名品、美食街(城)等评选并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规范开展粤菜餐厅评级工作,通过美食鉴赏、消费指引等方式对粤菜餐厅进行宣传推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注册粤菜集体商标和宣传推广粤菜公共品牌,鼓励粤菜企业加强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七条【粤菜餐饮领军企业培育与连锁化集约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培育发展粤菜餐饮领军企业,逐步建立联系领军企业制度,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粤菜餐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粤菜餐饮企业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培训人才等方式向省外、境外输出粤菜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应当扶持发展连锁粤菜、粤菜食品工业,鼓励粤菜餐饮企业连锁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菜点成品和半成品工业化生产和连锁化供应。

  第八条【粤菜餐饮企业业态创新】  支持粤菜餐饮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餐饮业态。

  引导粤菜餐饮企业加强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美食鉴赏等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外卖和外送服务模式,推动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九条【美食与旅游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粤菜美食与旅游发展,培育精品路线,发布美食地图,推动美食体验与自然生态、滨海休闲、历史文化等旅游项目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托乡村旅游美食点和精品线路建设,与岭南民俗文化体验、农业观光休闲相结合,推广道地粤菜美食,鼓励开发地方特色粤菜菜点。

  第十条【粤菜食材生产基地和供应链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挖掘与培育本地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推进粤菜特色原辅材料基地建设,加强原辅材料地理标志保护,依托资源禀赋建设粤菜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粤菜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推进粤菜食材供应链数字化应用,促进粤菜食材产销高效对接。

  第十一条【预制菜品牌培育和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特色农业和粤菜品牌优势,建立预制菜产业项目库,培育粤菜预制菜知名品牌和示范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大预制菜产业研发的政策支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设立预制菜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围绕本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研制预制菜,支持粤菜技能大师、星级“粤菜师傅”参与研制预制菜,加强粤菜菜品和预制菜的协同研制。

  第十二条【标准与统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粤菜标准体系的规划,制定和实施粤菜标准化建设扶持措施,加快制定粤菜基础通用类标准,推动行业协会、企业制定粤菜菜品、营养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预制菜分类基础标准、品质评价检测标准等基础通用类标准,以及预制菜中央厨房建设指南、冷链物流运输要求等,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预制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制定粤菜统计指标和调查机制,探索推进粤菜餐饮和预制菜数据的统一归集,跟踪分析粤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粤菜产业发展报告。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培训资源,加强粤菜烹饪、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餐饮服务、物流配送等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和培训,健全促进粤菜发展人才培养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粤菜师傅”职业教育和培训,将预制菜产业人才培养纳入“粤菜师傅”工程,建设人才培养与评价组织,完善培训网络,推进多层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相关课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粤菜师傅”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培养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鼓励粤菜企业利用对口帮扶地区资源禀赋,开发乡村振兴项目,对接市场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就业帮扶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能力提升】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实践经验丰富的“粤菜师傅”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完善场地设施、实训工位等配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粤菜师傅”担任实践教学导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粤菜技能大师和星级“粤菜师傅”带徒授业,传承、创新粤菜菜点和制作技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校企合作,鼓励粤菜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

  第十五条【人才评价与成长激励】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粤菜师傅”技能评价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方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支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体现区域饮食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支持粤菜餐饮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探索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粤菜师傅”成长激励机制,实施名师名厨培育行动,组织星级“粤菜师傅”评选活动,开展技能比赛、创业大赛等技能竞赛,推荐优秀人才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工匠等奖项。

  第十六条【就业创业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粤菜师傅”就业创业扶持,提供创业孵化增值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发布相关职业供求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者参加“粤菜师傅”培训,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老字号的保护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粤菜文化发掘、整理和研究、阐释,引导粤菜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对粤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粤菜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培育粤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粤菜传统制作技艺、民俗等粤菜文化遗产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粤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加大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组织、推荐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老字号粤菜餐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地方老字号认定和标识管理工作,支持申报中华老字号,保护老字号品牌和传统制作技艺,传播老字号品牌历史和文化。

  第十八条【传统制作技艺传承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选择具有历史文化渊源、代表性强的粤菜经典菜点,建立健全经典菜点档案,整理传统烹饪技巧和加温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经典菜点传统制作技艺、发展史料,制作烹饪示范视频,细化制作技艺规范,列为“粤菜师傅”培训内容。

  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经典粤菜菜点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经典粤菜菜点以及传统制作技艺。

  鼓励粤菜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坚持挖掘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系统梳理粤菜菜谱、汤谱、点心谱、小吃谱和粤菜宴席经典菜谱菜单,适应市场需求开展粤菜菜点和调味品创新,运用先进技术改良、创新制作技艺。

  第十九条【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保护传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方传统特色小吃的挖掘,推进建立地方传统特色小吃制作工艺档案以及数据库,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传统特色小吃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

  支持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基于手工劳动,结合市场需求,改善食材,改良制作,改进设计,提高产品品质。鼓励院校、科研院所帮助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

  鼓励地方传统特色小吃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培育有区域特色的地方传统特色小吃品牌。

  第二十条【文化传播】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粤菜文化宣传,支持创作粤菜影视、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和开展粤菜文化理论研究,举办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美食节会等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粤菜文化,依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面向社区开展粤菜展演、传习等活动,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为宣传粤菜文化提供便利。

  学校应当为粤菜文化进校园、宣传推广粤菜文化提供便利,增强学生对粤菜文化的了解。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粤菜文化列入教学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将粤菜文化纳入人文素质课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粤菜主题博物馆或者虚拟博物馆等展示体验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开设粤菜专题展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粤菜美食街(城)、酒店和景区建设,配套建设粤菜文化展示场所。

  第二十一条【合作与交流】  鼓励粤菜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展菜品展销、厨艺展示、饮食文化交流等活动,促进粤菜文化与省外、境外饮食文化交流融合。

  鼓励“粤菜师傅”参加粤菜文化宣传、技能竞赛与交流、菜品展销等活动,加强与其他菜系从业人员的交流。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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