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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2-03-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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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7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将迎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实现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提供高质量的立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法规项目安排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关于2022年工作部署,结合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专项工作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统筹协调,2022年安排审议法规项目20件,其中,继续审议的法规案8件,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2件。此外,安排预备审议项目30件。具体如下: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8件)

  1.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3月三审)

  2.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月三审)

  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3月二审)

  4.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月二审)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3月二审)

  6.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3月二审)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改)(3月二审)

  8.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修改)   (二审时间待定)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2件)

  1.广东省粤菜产业发展和促进条例 

  2.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3.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改) 

  5.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6.广东省版权条例 

  7.广东省地理标志保护条例 

  8.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9.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10.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1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

  12.广东省统计条例(修改) 

  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需及时制定、修改、废止相关法规、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适时安排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大力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相关立法项目,立法条件成熟的,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30件)

  制定数据条例、文艺发展促进条例、政务服务条例、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条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农村供水管理条例、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科技创新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精神卫生条例、在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办法、成品油流通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改节约能源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上述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安排审议。

  (四)开展法规清理并适时修改或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涉及行政处罚、计划生育内容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项目根据清理工作情况确定。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以指导地方立法实践。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意识、党的意识、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好政治关、法律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是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作为落实党领导立法的重要途径和保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关键环节发挥把关作用。健全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工作机制,逐步增加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自主起草、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比例。完善立法工作专班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1+1+9”工作部署,紧扣推动“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及时反映全省各项事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期待,重点围绕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和碳排放、大数据等新技术新领域立法,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以高质量立法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突出有效管用,在增强法规条文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根据实际需要丰富地方立法形式,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探索实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现实问题。

  四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环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增强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实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各环节的作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和民意“直通车”的重要作用,畅通基层民意表达渠道。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机制,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五是加强立法宣传和立法研究工作。加强对广东立法工作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宣传阐释,讲好广东立法故事。深化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新兴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等方面的立法理论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高质量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立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委托研究力量,将更多具备研究能力的单位纳入委托范围,提高委托研究工作实效。

  六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队伍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牢把握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属性,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有关措施,推动将立法人才培养纳入法治人才培养专项措施。指导督促各市按照省委要求抓好立法队伍建设,落实立法人才支持政策,继续发挥跟班学习制度的“传帮带”作用,组织开展立法人才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能力水平。

  此外,加强法规审查指导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防止和杜绝违背上位法规定、地方“放水”等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支持和指导深圳、珠海、汕头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指导各市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加强前期指导,严把合法性审查标准。认真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主动审查力度,促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有效使用,完善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推动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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