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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学智代表:《民法典》涉及疫情防控之特别安排

时间:2020-07-08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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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涉及疫情防控之特别安排

  作者: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学智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正式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关注并反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并结合社会需求及现实问题相应地提出解决对策,尤其体现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本文将从对人、对物及对合同三个角度谈谈对《民法典》就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新问题所做出特别安排的感悟。
  一、对人:明确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曾出现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比如,监护人夫妻双方均被采取了隔离措施或正在医院进行救治,其年幼子女暂时性面临监护人缺位的情况,而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赋予此时应由谁负责照顾被监护人。
  对此,《民法典》第34条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就是相关责任部门,并应当及时履行职责。第34条规定,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种特殊安排,充分体现了关心人民现实生活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涵。
  二、对物:完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制度及社区防控义务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为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物业管理人在社区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公共区域的定期消毒、进出人员的体温检测、口罩及消毒物品的购置等。前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的迅速及顺利落实,均有赖于物业管理人的配合及业主的适当让步。
  对此,《民法典》结合此次社区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245条规定的对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情况下对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征用,第285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以及第286条规定的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物业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
  三、对合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及情势变更制度
  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向企业订购了大量的防疫物资,以满足抗疫的要求,口罩、消毒药品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在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纺织服装类企业等部分具备产生条件的企业,更是临时转型成口罩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国家疫情防控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对此,《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制度。《民法典》第494条规定,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此外,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合同等合同履行所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也有所回应和创新。首先是,《民法典》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前置条件,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了原有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其次,《民法典》增加了合同双方自行协商的前置机制,通过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内容,尽量以最大的可能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
  后记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它与时俱进地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和提供解决方案,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权利法核心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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