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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和职责履行

时间:2021-05-31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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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立于1954年9月,实际任期4年零7个月。一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1226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79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3人,秘书长1人,委员65人,设有办公厅。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履行
  
  一届全国人大共召开5次会议。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个,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4件。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17个,外事报告1个,代表资格审查报告5个,提案审查报告4个,其他报告7个。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10次会议。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31个,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52件,听取关于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协定的说明19个,批准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协定26件。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29次,处理代表提案753件,听取外事报告18个,其他报告7个。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履行职责,特别是头三年,全国人大依照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了积极的工作。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按期召开会议。全国人大每年按期举行一次例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头三年开了近80次常委会的会议(一天算一次),基本上是有事就随时开会。其二,制定和起草了一批重要法律。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立法权,制定和批准法律、法令40多件。例如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以及《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条例。与此同时,着手起草《刑法》《刑事讼诉法》和《民法》等重要法律。其三,行使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例如,审议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通过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等等。此外,还及时审议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变更、决定国家机构设置等。其四,为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全国人大在大城市、省会城市以及代表居住较集中的城市设立代表办事处。给代表按月发放工作经费,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物质保障。创立了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五,逐步建立和健全人大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共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民族和法案是常设委员会。为了加强自身建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人大代表名额、人代会任期和有关法律的解释作出一些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逐步建立和加强。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了法律室、研究室、编译室、顾问室、民族室、人民代表接待室、秘书处和总务处等机构。
  
  二、第一届全国人大积极行使立法权
  
  1959年4月1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开幕式,毛泽东主席主持开幕式。至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了历史使命。
  
  1、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法律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四部法律。但是,根据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4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因此,以上四部法律,没有立即公布。
  
  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之后,9月28日,由毛泽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公布9月21日通过的以上四部法律。
  
  2、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110次会议,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52件,其中法令8件:(1)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条例》;(2)1957年10月22日第八十一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1957年11月6日第八十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4)1957年12月23日第八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5)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6)1958年6月3日第九十六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7)1958年6月5日第九十七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3、《户口登记条例》是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唯一现存有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户口登记条例》目前仍然有效,是现行法律中唯一有效的由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毛泽东主席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也是我国目前生效时间最长的法律。
  
  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这里走来》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编写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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