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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关于限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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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某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部门规章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某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对有关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等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均未对同一单位、个人申报不同层级政府或其部门主办的质量奖作出限制性规定。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关于限制已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的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和上位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抵触,涉嫌限制、剥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质量奖的合法权利。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与区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1年2月,某区政府对办法作出修改,删去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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