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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区“暖企8条”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问题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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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发现区政府制发的文件某区“暖企8条”(以下简称“暖企8条”)未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经审查,该文件属于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某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为了扶持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获得更好发展,“暖企8条”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条件。第一条规定:“对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大型B2C零售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条规定:“对2019年产值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条规定:“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某区政府认为,由于“暖企8条”相关条文规定的是“一次性奖励”,不具备反复适用性,因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需向某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备案范围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不能因为某一文件对某一特定主体可能只适用一次而否定该文件的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暖企8条”关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适用于不特定主体,涉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即根据该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某企业进行奖励,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进行奖励,具备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件。因此,区政府以“暖企8条”不具备反复适用性为由,不将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违反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与区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为“暖企8条”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通知区政府限期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2020年4月,区政府将“暖企8条”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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