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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关于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和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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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根据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某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进行了依申请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随机定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按以下流程实施:……步骤三:按照企业信用等级(或企业动态信用得分、综合诚信排名)分级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具体选取方式详见附件)。……步骤六:选取中标人(定标)。在确定选取资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确定1名中标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的,招标人不予退还保证金,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处理意见发出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投标资格申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三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关于随机定标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通过特定的设备使用抽签、摇号方式来确定中标人,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和中标制度的规定相抵触,涉嫌违法限制、剥夺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关于对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受理其投标资格申请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相抵触,涉嫌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

  某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区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19年12月,区政府废止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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