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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关于缩小适用速裁程序范围和增设不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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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某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对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信访局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意见第二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二)10名以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第七条规定:“一案多人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将案件拆分,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先行适用速裁程序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意见关于将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人数限制在10人以下和共同犯罪拆分处理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先行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分别涉嫌违法缩小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和增设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和不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相抵触。

  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与区有关机关沟通,认定意见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并向区有关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修改。2021年6月,区检察院对意见进行修改,删去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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