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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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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意见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意见与森林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意见第一条“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第(二)项“工作职责”的第二目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的限制、许可、禁止等原则。”第四点规定:“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审核审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完善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后正式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某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意见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进行审核审批等规定,与森林法等上位法关于仅对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相抵触,与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涉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县人大常委会与县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意见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0年5月,县政府对意见进行修改,删去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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