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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的餐饮场所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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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某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是加强餐饮场所油烟排放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大中型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而办法仅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在线监控或者监测设备。办法缩减了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的大中型餐饮场所的范围,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相抵触,涉嫌违法减轻大中型餐饮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义务。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及主管部门沟通,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某市司法局已提请市政府将修订办法列入2021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并已启动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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