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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在附表中设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审核义务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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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某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细则与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细则中的附件一某市民宿信息登记表、附件二某市民宿信息变更申请表均规定了应填写“所在村(社区)意见”一栏,并出具是否属实的意见。

  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变更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变更工作。”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细则附表一、二关于应填写“所在村(社区)意见”和出具是否属实意见的规定,同广东省旅游条例关于开办民宿旅游经营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进行登记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民宿登记、变更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的职责规定相抵触,涉嫌违法增加了申请人申报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审核的义务,缩减了乡镇政府等的责任。

  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及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认定细则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

  2021年5月,经某市政府同意,某市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对旅游民宿登记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细则的附表一、二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应填写“所在村(社区)意见”和出具是否属实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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