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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和减少禁止性行为种类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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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政府规章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砍伐、狩猎、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破坏海龟生活栖息场所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须通过专家评审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涉嫌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种类比上位法少了四种,涉嫌“立法放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司法厅及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向省司法厅发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省政府已于2021年9月根据审查意见完成对办法上述规定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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