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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纠正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时间:2021-12-29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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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发现办法与党中央关于公平就业等改革要求不相符,与国家就业和劳动领域法律对公平就业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对于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某经济特区居住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国家就业和劳动领域的法律对公平就业制度作了规定。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办法关于以本地户籍或居住证作为在本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都属于限制性规定,虽然非某市户籍人员申领某市居住证较落户某市户籍的条件相对较低,但是有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了申领居住证应在某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实际上对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也设定了限制性条件,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公平就业等改革要求,涉嫌违法限制公民就业权利,存在与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相抵触情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某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并向其发出书面函询意见,认定办法上述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某市司法局承诺修改,拟提请市政府将修订办法列入202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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