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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成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

时间:2021-04-21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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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之治的十三项制度,其中“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两项制度与社会建设紧密相关,为新时代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建设的业务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五大领域,基本体现在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两大制度体系内容之中。因此,我们将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两项制度统称为社会建设领域制度体系,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和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作深入研究思考。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一)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战略部署。当前,我们正处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一方面,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如期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带来新的挑战,暴露出我们的小康社会建设还有不少短板和不足,另一方面,我们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党中央正在部署编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我国即将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关键期,我们必须聚焦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短板、弱项,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大力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
  
  (二)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需要。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不断丰富、层次不断提升,过去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现在更多的是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对我们做好新时代社会建设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三)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是统筹“两个大局”,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的需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5月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去年以来,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国内经济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际经贸摩擦、政治文化冲突等形势复杂多变,以及今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等等,都表明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严峻性和不确定性前所未有。越是面对严峻复杂的风险挑战考验,我们越是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加快完善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制度,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水平。
  
  (四)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是广东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广东改革发展的需要。前不久,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作出决定,对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作出新部署,要求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推动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比翼双飞,沿海经济带突出陆海统筹、港产联动,北部生态发展区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必须尽快完善全省“一盘棋”统筹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政策,加快补齐社会发展短板。因此,我们必须围绕省委“1+1+9”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着力解决我省社会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一)深刻理解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原则要求
  
  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科学完整、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要求。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思想论述的核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初心和使命,是新时代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
  
  2.坚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就是推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3.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发挥政府作用保基本,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做好关键时点、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兜牢民生底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政策托底功能,聚焦困难群众,围绕民生短板,牢牢守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这一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
  
  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待民生事业的责任担当和主动作为;量力而行,要求民生保障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目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群众在民生领域的要求日益很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很重,处理好“尽力”和“量力”的辩证关系至关重要。要正确引导群众的合理预期,从那些现实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事情做起,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锲而不舍推进民生保障可持续发展。
  
  5.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强调了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主体,均有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与义务,也强调了社会治理成果将为人人共享的庄严承诺。这要求党委、政府、社会、公民等主体都要明确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责任边界和角色定位,就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让每一个人能公平地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

 

  6.坚持法治化、制度化、体系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决于制度的成熟定型程度,取决于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展现。法律是最重要的制度形式,也是制度的最高形态。能否加快形成社会建设领域的法治化、制度化、体系化,将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职责就是推进社会建设领域的法治建设。因此,推进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各项法规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各级人大社会委重要职责所在。
  
  (二)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目标任务涉及面很广,从人大社会委的业务范围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决定》指出,坚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措施。2019年底,我省就业人数为7150.25万人。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控制在5.5%和3.5%以内”的预期目标。截至7月底,我省城镇新增就业68.86万人,一季度城镇调查失业率5.3%。全省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累计支出12.42亿元,帮扶16.18万失业人员再就业,稳住了就业的基本盘。当前,我省就业领域面临着长期结构性问题和短期周期性问题并存的挑战,如:就业总量压力不减、就业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结构性就业矛盾显现、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薄弱、新业态快速发展对传统劳动关系带来新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战将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等。下来,我们要强化就业优先宏观协同机制,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完善对重点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制度,推进“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粤菜师傅”工程、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惠及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制度环境。
  
  2.完善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省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分别有7276、3501、3816、10784万人,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12131、631、275、2605.34亿元。四类保险中,工伤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其余正在推进中。从整体看,我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比较合理、基金运行安全有效,切实发挥了民生安全网、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然而,对标先进省份,我省社会保障水平还有不少差距,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较低、与经济强省地位不相称,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基金的支付差异,医疗保障政策碎片化现象突出,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导致的经办能力不足等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各种风险,促进各项改革稳妥推进。同时,健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3.构建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在健全“弱有所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上,《决定》提出要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等五方面的内容。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保障服务,多项社会救助标准位居全国前列,民生保障水平大幅提高。但我省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差距较大、弱势群体权益受侵害日益增多、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退役军人安置保障体系有待健全等等。下一步,我们要坚持社会政策托底方针,守住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底线,加快形成“弱有所扶”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重点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加强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优抚安置等制度建设,推进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立法修法工作等。
  
  4.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决定》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一项重点内容。我省《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全省应急能力体系建设三个方面的着力方向。我省处于公共安全事件易发、频发和多发期,公共安全防控体系还不健全,事故灾难防御和防灾减灾能力不强,应急资源信息联通难,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公众缺乏公共安全意识,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重要而艰巨,特别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下来,我们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统分结合、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险;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着力推进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5.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决定》和《实施意见》对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目前欠发达地区村“两委”干部补贴提高到3000元,办公经费每村(社区)10万元;广东社会工作“双百计划”中,1737名社工扎根全省19个地市407个社工站,动员群众共同打造社区公共空间近1000个。虽然我省基层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社区服务供给与居民需求间还有不少差距,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程度偏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稳定等等。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固本之策。下一步,我们要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政策导向,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要推动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激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要着力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推动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三、切实发挥人大社会建设机构职能作用,推进我省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社会建设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积极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发挥功效作用。

 

  (一)加强社会建设领域地方立法,完善我省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现行有效的社会建设领域法律有31件(见表1),我省地方性法规有44件(见表2)。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相比,社会领域立法相对还比较滞后,国家层面还有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比如社会救助法、家庭教育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殡葬法、医疗保障法等,省里不少条例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新情况新要求,亟待修改完善。

 

  一是加快民生重点领域立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社会建设领域立法项目有24件,现在距离这届任期不到三年,现在还有志愿服务条例(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消防法实施办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慈善法实施办法、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条例、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有待制定和修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今年又将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修改)、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等6件列入重点加快推进项目。同时,与民法典相关省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社会建设领域有38件法规需要评估分析。可见社会建设领域地方立法任务相当繁重。

 

  二是注重高质量立法。要坚持为民立法宗旨,立保障改善民生的法,立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有效解决地方特有的而上位立法没有关注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强化操作,力求制度措施务实有效管用。如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这是省人大社会委成立后第一件牵头组织起草法规,立法过程中,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家庭暴力界定、受害人举证难,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何保护等难点、痛点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提出了切合我省实际的解决方案,如细化家庭暴力定义,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家暴受害者,明确政府318职责、规定联动工作机制,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等,切实做到立法有特色、条款真管用。该法规出台后,中央和地方多家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用好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限作了规定,明确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社会建设领域立法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与管理”以及“等方面”的理解。由于各地对此理解拿捏不准,截至今年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77件,社会建设领域相关立法仅有11件,占6%,主要是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工作、安全管理等方面(见表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李飞主任委员指出,“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围比较宽,不限于目前城乡规划与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还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提供服务和社会保障以及行政管理等。可以说,在这方面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还是有比较大的空间”。如广州从“小切口”入手进行立法,推进母乳喂养立法,立意精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切实发挥了地方人大立法在推进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下来,各市人大社会委要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研究,积极探索创制性、先行先试立法,以小切口为突破点,做到精细化立法,可以在文明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未成年人托管等方面开展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社会建设领域制度体系执行情况的监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要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有效实施。社会委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与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决定撤职案等,加强对各国家机关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断增强各方面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的意识,不断提高运用制度和法律治国理政的能力,切实将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是紧扣法律法规条文监督。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系列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共识: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目的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因此执法检查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调研报告、工作报告。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执法检查报告主要是报告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不是报告这部法律所涉及的这一领域工作的;主要不是评功摆好,而更多的是查找法律实施存在问题的;主要不是论述道理,而是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法律的要求;主要不是对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而是强调政府和相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责任。”省人大社会委成立以来相继协助常委会开展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慈善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四项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注意加强学习培训和前期调查。紧扣法律法规条文,列出重点检查的条款,采取量化检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方法,执法检查报告也通过数据对比等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其中,慈善法的执法检查报告得到了全国人大社会委的高度评价。各市、县人大社会委成立以来,也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监督工作,有的开展省养老服务条例、社会保险“一法一例”的执法检查,有的听取和审议劳动就业、医疗保障方面的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级人大社会委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力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社会建设领域点多线长面广,监督工作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结合当地工作大局和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围绕法律法规的重要条款的落实、政府法定职责的落实、法律法规实施的保障与监督、违法行为的查处惩治、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着重发现研究分析那些影响法律法规实施、制约政策落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真正搞清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是不是得到落实,法律法规实施成果是不是得到群众的认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三是注重监督实效。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避免出现监督检查中“粗、宽、松、软”的问题。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形成监督闭环。省人大社会委今年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中,专门召开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交办会,面对面向政府及有关单位转交有关意见建议,督促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有效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下来,可探索建立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和点对点反馈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再报告等工作制度,把事后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打通压实。

 

  (三)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助力补齐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短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国家社会治理过程中,既需要对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制定规则,作出规范,也要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与时俱进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等重大事项的决定。落实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综合考虑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工作难点,认真选好议题,搞清楚党委的决策意图中哪些内容应当并且能够依法转化为国家意志,对于迫切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条件时机成熟的,及时将其确定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这样才能切实增强人大履职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社会建设领域相关的重大事项,是人大主动提出的,社会委要主动担当,提出议案;是政府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社会委要召开全体会议,对政府决定草案和重大政策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对议案和重大政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常委会对社会建设领域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等手段加强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可以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确保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决议有效贯彻落实。

 

  (四)注重社会建设领域的调查研究,科学把握我省社会建设的趋势和规律。社会学研究非常注重“田野研究”或“田野调查”,这是人类学学科的基本方法论。去年,全国人大社会委开展社会救助专题调研期间,先后组织人员到山东省剡城县,河北省阜平县、黑龙江省穆棱市开展了三次“田野调查”,驻村蹲点,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对100多个困难家庭的困难状况、致贫原因、救助情况进行了认真剖析。今年慈善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社会委继续派员到北京、河北、山东等地的若干慈善组织进行蹲点调研,详细了解慈善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掌握法律在基层“落地”的情况。这种“田野调查”的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人大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调查研究,做好人大社会建设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念好调查研究“深、实、细、准、效”五字诀。“深”,就是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要开展蹲点调查,深入到田间地头和乡村社区,多同群众交流座谈,倾听他们的呼声,体察他们的情绪,感受他们的疾苦,总结他们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智慧;“实”,就是作风要实,做到轻车简从,简化公务接待,真正做到听实话、摸实情、办实事;“细”,就是要“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开展社会学调查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对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入分析问题,掌握全面情况;“准”,就是要善于分析矛盾、发现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社会建设领域规律性的东西;“效”,就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起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有较强操作性,做到出实招、见实效。各级人大社会委要继续把深调研作为工作的主要抓手,摸清摸透社会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状况,掌握本地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短板,做到知底数、明目标,为立法、监督提供真实有效依据。

 

  (五)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共同推进我省社会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推进我省社会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代表、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首先,注重发挥好代表的专业优势。省人大社会委已从780多名省人大代表中选取170多名代表组成社会建设领域专业代表小组,并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五个专业领域进行分类,根据代表的专业特长邀请其参加活动,有效增强了社会建设领域立法、监督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市县人大社会委可以通过组建人大代表社会建设专业小组,定期组织开展视察和调研,将代表活动与推动解决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一方面,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以及重点建议督办工作,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与社会委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重视代表知情知政,创新完善代表参与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机制。把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建议督办、会议审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作为常态化工作,提高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再次,建立密切联系代表制度。委员会组成人员可联系2-3名省人大代表,注重联系一线工人、妇女、村支书等基层代表意见建议,了解人民群众在民生权益保障方面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听取对社会建设领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所在行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考,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宣传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第四,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作用。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全省建成代表联络站8430个,镇(街)中心联络站已实现全覆盖。各级人大社会委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络站的作用,组成人员要定期下站开展活动,将代表联络站打造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收集社情民意的社会治理平台。第五,推进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要求2021年,50%左右县乡探索实施民生实事票决制;2022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基本实施。目前,深圳、汕尾、阳江等10市已在今年人大会议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全省83个县级人大(占比68%)和732个乡镇人大(占比64%)今年也已经或计划实施这项工作,成为我省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新实践新气象。民生实事与社会委职能紧密相联,做好这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对票决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项目征集工作,加强项目论证,规范票决工作,强化跟踪监督。

 

  (六)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社会建设队伍。社会委作为人大新设立的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推进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重任,强化制度意识,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建设领域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常委会和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坚定制度自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委工作安排。二是发挥制度优势。要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专业性强、人员荟萃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社会委委员和专业小组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发挥其智库参谋作用;要健全与对口联系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完善与上下级人大社会委的联动机制,构建协同推动社会建设的工作格局。三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人大社会委成立后要着手制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或工作规则,抓紧完善办事办文办会的各项规定,确保委员会和办公室各项工作从一开始就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提升专业能力。要密切关注我省社会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完善我省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提升社会建设领域法治研究能力,建立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研究机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为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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