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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家政服务立法 将建全省统一管理平台

时间:2023-04-24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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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家政服务立法,将建全省统一管理平台

家政上门“亮码” 服务结束“互评”

  家政服务业是朝阳产业,既能保障城市家庭育儿养老的现实需求,又能满足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近年来,广东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目前全省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达到2.7万家,从业人员超120万人。

  “优质的家政服务在哪找”“雇主对我们不信任是常事”……在家政服务业高速发展过程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各方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逐渐显现。

  家政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指数。《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下称《条例》)近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计划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者向消费者“亮码”,让更多优质家政服务惠及千家万户,这次“小切口”立法直面的正是民生大问题。

  让优质家政服务“码”上到家

  “我们找工难,雇主找到合适的人也不容易,难以找到知根知底的人。”来自肇庆的王丽(化名)有多年家政服务经验。她介绍,目前不少家庭寻找家政服务人员还是靠身边亲戚朋友推荐,范围有限。

  这并非个例。尽管行业发展驶上了快车道,但长期以来,家政公司以及家政从业者的信息都未实现透明公开化管理,信息互通程度有限。

  如何让消费者更加便捷了解家政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条例》提出,广东省将依托数字政府支撑能力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成后,平台将及时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等信息,并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同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将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主动“亮码”,消费者可通过扫码查看详细信息。

  《条例》还规定,广东将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让家政服务人员工作质量更透明。

  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也应知晓雇主情况。《条例》还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为双向选择提供参考。

  供需评价平台同时也是信息核查平台。在打通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最后一公里”的同时,家政人员持“码”上岗也能够将家政服务纳入规范化管理、诚信监管之中。

  《条例》提出,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电话、投诉渠道等,依法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者将收获技能提升补贴

  家政服务作为商品被消费,不仅要让消费者放心、省心,更要让提供服务的家政人员安心。因此,《条例》中就为家政服务从业者提供更多成长空间,更好地保障家政服务从业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冰箱消毒、新房开荒等新兴服务项目在市场上的需求正逐步增加。如今,家政服务需求正走上精准细分和不断更新的道路。当需求“撒开腿”,如何保证供给不落下?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同时,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提升相衔接。

  陪伴从业者成长的家政服务机构,也将依法获得相应激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社等部门应当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和龙头企业,对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予以员工制家政企业政策扶持。

  当家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条例》明确作出相应规定,回应从业人员最为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

  例如,《条例》提出,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生活和工作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同时还特别提出,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在企业方面,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办居住证也有了“绿色通道”。《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对持有家政服务码居住半年以上,并依托“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确认通过的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可免予其提供常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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