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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

时间:2010-11-16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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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欧广源主任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同志为组长的评估领导小组,部署和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从5月至9月,省民宗委开展了先行评估,对《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了评估意见和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和三个民族自治县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10月26日至30日,谢强华副主任率调研组赴乳源、连山、连南深入调研,当面听取意见,实地了解情况,并专门召集省人大法委、省人大侨民宗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民宗委、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林业局,韶关市、清远市及三个自治县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研究问题和对策。

  会上,省民宗委汇报了初步评估意见,三个自治县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汇报了《办法》实施情况及意见、建议。谢强华副主任指出,选择《办法》进行评估,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强调此次评估重点是研究分析《办法》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制度是否科学、可行,目的是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摸清存在问题,拿出对策解决问题,推动《办法》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并总结立法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从评估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办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符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和谐广东构建以及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在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群众的民生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同时,《办法》主要扶持制度的执行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以及《办法》的要求还有差距,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及时出台,影响了《办法》实施的权威性;二是在财政扶持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等方面存在“一刀切”,没有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困难的特殊性;三是扶持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强,难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困难和问题,如免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公务员、教师收入偏低,县乡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补助不够,寄宿生、困难生补助标准不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不足等。

  谢强华副主任要求,针对存在问题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重点要做好“五个一”:一是抓紧起草一份高质量的评估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二是由省法制办、民宗委牵头,抓紧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三是省、市的财政预算多安排一点,体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四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再大一点,切实将《办法》的扶持制度落到实处;五是民族自治地方工作量再多一点,推动《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本次评估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是抓住重点,统一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这次评估,重点选取《办法》有关财政扶持等七个方面的扶持制度,分析评价这些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并深入了解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存在问题,着力点选得准。评估中,省直有关部门就评估重点涉及的执行问题及如何更好落实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了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认为《办法》实施以来虽然各项扶持制度有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执行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认识还不足,有必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加大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体现特点,摸清情况,确保建议对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评估始终把对法规质量的检验与法规实施情况的检验结合起来,把用法与学法、普法结合起来,把对法规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尤其是对三个自治县的财政扶持、生态公益林补偿、公务员和教师工资津贴补助、免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县乡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补助、寄宿生和困难生补助、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进行了量化分析,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法规的实施情况,摸清了问题,明确了思路,提出了建议,制订了方案。

  三是突出亮点,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这次评估,在谢强华副主任的组织协调下,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对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均可支配财力、适当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寄宿生和困难生补助标准、增加民族工作经费等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将会按照国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大家表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提高县乡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等问题。

  本次评估重点明确,特点突出,在“求共识,抓落实,促发展”方面下功夫,探索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促进法规贯彻实施的新途径,在推动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和扶持制度的落实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评估,对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改进措施:一是改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能具体规定的尽量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更加重视有关部门在立法中的协调工作,力求法规草案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重要制度的设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增强部门协调的一致性,确保法规制度能够较好实施;三是增强调研的实效性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深入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使制度设计更加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四是进一步研究立法技术,使法规条文的表述更加科学、严谨、规范、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不同理解,增强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五是研究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使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法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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