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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时间:2021-12-01 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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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2021年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就该决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成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布置的与民法典相关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任务,确保民法典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保障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等上位法相一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我省的专项清理工作,并分批对省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民法典对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和补偿制度作了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等制度作了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对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登记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民法典等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规定》

  一是突出了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立法目的。考虑到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和保护华侨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立法目的,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并将制定依据之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替换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征收补偿职责。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职责和加强行政监督,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华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即市、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并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华侨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同时,强化该项工作的行政监督,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华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是完善了征收补偿程序。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程序规定,理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对征收补偿的协商、处理和救济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明确了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特别是对后一种补偿方式,具体规定了房屋价值评估和异议处理等保障性制度。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县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依照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是完善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落实权责一致的法治精神和立法原则,加强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与上位法的重点概念规定相一致,将《规定》中的“拆迁”“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一并修改为“征收”“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

  (二)关于《决定》

  一是扩大了电信业务实名登记的范围。为适应电信业务迅猛发展的新形势,防止出现新兴电信业务实名登记方面的监管漏洞,在原有关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互联网宽带等电信业务办理必须实名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将物联网卡和提供服务器托管、主机租用、网络接入等服务的电信业务纳入实名登记的范围。

  二是增加了三种证件作为办理个人电信业务的有效证件。为进一步为电信用户办理实名登记提供便利,增加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登记个人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以适应我省与境外开展交流与合作的现实需要;同时,删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组织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以适应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和证照改革的新要求。

  三是完善了电信业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为打击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进行电信登记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停止电信服务,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四是明确了电信业务补办登记期限的规定。为与《决定》实施以来电信实名登记业务的发展相适应,对电信业务补办登记期限作出规定。对已经在网但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电信用户,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函件、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其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五是增加了电信业务登记实名再核制。为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加强对涉诈高风险电话卡的监管,增加了电信业务登记实名再核及异议处理制度的专门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高风险电话卡,应对其进行身份信息二次核验,电话用户应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核验;真实身份核验未通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核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

  六是加大了对电信业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身份信息或者将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以外目的的”违法行为,修改为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幅度由原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强化《决定》的威慑力。

  此外,为与民法典相关概念规定相一致,将《决定》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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