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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人大:通过重大事项决定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 “小快灵”护航矿业“大发展”

时间:2022-08-02 来源:云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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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快灵”护航矿业“大发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重大事项决定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

  6月28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8月1日起施行。

  《决定》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对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出让、生产治理、企业责任、政府服务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决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目标定位要求,聚焦‘园区经济、镇域经济、资源经济’三大抓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先行、有序开采、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人对记者说。

  坚持问题导向 

  高效务实制定出台《决定》

  矿产资源是云浮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全市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素有“硫都”“石乡”之称誉,优势矿产主要是非金属矿,包括硫铁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矿产。去年以来,在市委决策部署下,全市抢抓机遇,聚焦“园区经济、镇域经济、资源经济”三大抓手,加大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等矿产供应,加快采矿权出让步伐,发展矿产资源经济成效明显。但对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部署要求,云浮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对《决定》的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决定采用“小快灵”方式,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规定,同时明确要求要“应急需、精内容、实措施,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决定》聚焦突出问题,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净矿”出让、编制规划及落实矿山用地、绿色矿山建设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安全生产、加强监督管理、普法宣传等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将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有效破解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难题,为云浮市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决定》的制定工作务实高效。在制定工作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为保障工作质量,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云浮市社会各界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省专家论证会,并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

  明确职责分工 

  保证规定有效实施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指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决定》着重明确了主管职责,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净矿”出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等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

  在分工职责方面,《决定》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综合治理 

  助力矿业绿色发展

  《决定》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推动绿色治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其中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决定》明确指出,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停办和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使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与周围的地形地貌相协调,修复到适宜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提升监管质效 

  筑牢矿产资源保护防线

  矿产资源管理涉及采矿权出让、矿山建设、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决定》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矿山的安全巡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改善职工安全劳动生产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决定》规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反规定乱采滥挖或者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将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予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决定》属法规性重大事项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内容虽然仅有十来条,但对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用地保障、采矿权落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违法采矿行为监管等当前云浮市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从制度上作出了规定,较好地贯彻了市委的指示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信《决定》的有效贯彻落实将对全市矿产资源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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