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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大: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让残障人士出行“有爱无碍”

时间:2022-08-02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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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残障人士出行“有爱无碍”

珠海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的城市

  近日,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珠海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的城市。

  如何让残障人士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安全出行、便利出行,不仅体现着一座城市人文关怀的温度,更体现了一座城市文明建设水平的深度、广度。《条例》的正式出台,有望推动珠海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无障碍城市建设新局面,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新时代珠海经济特区高质量发展。

  缘起:市残联、南都等联合开展调研发布首部《无障碍环境蓝皮书》

  珠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曾走过一段漫长的道路。1999年之前,珠海仅柠溪邮局、银都酒店、情侣南路、珠海机场几处公共场所有零星的无障碍设施。2003年,珠海在香洲区市政道路上建设了1400个无障碍通道,遍布城区各主要干道。历经多年建设,珠海的无障碍设施普及率得到显著提高,截至2019年,珠海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城际铁路等交通场站的无障碍设施设置率已达100%。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珠海的无障碍设施在设计、施工、管养等环节,仍存在一定不足、缺乏必要的监管。2021年5月,由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南方都市报牵头,珠海市检察院、北师港浸大、北师大中国文化影像传播研究中心共同参与,联合发起了“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调研”,并于同年9月25日发布了首部《珠海市无障碍环境蓝皮书》(下文简称《蓝皮书》)。

  《蓝皮书》显示,珠海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设施缺失、修建不合规范、缺乏管理维护三个方面,仅在调研期间发现的相关问题就超过300个。

  无障碍设施在各个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全社会相关意识的缺乏。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四级调研员成文锋坦言:“尽管珠海的城市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许多市民并没有意识到无障碍设施对残障人士的重要作用,对残障人士的关怀也远远不够。”

  启程:珠海启动无障碍城市立法工作 构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万事开头难。对于新法规的名称,起草团队曾在“无障碍环境”与“无障碍城市”之间反复斟酌。最终,新法规的全称被确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一词之差的背后,体现的是立法主旨的明确与革新。“无障碍环境”强调的是物理设施与空间的建设;而“无障碍城市”则凸显了对社会各界在思想意识、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引导、构建,从而为保障残障人士权益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成文锋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部新条例,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构建无障碍设施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服务到使用反馈的全链条建设体系,同时明确‘无障碍’的概念,在全社会宣传相应的理念文化,这也是我们在《条例》里突出‘无障碍城市’这一表述的初衷。”

  自2021年底,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将《条例》初稿送至珠海市司法局,随后通过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提交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自2022年3月以来,《条例》经过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此期间,珠海人大以各种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组织调研、举行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2022年7月初,珠海人大还就《条例》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举行了听证会,收集了来自医院、公共交通站场、旅游景点等行业的代表与残障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科副科长蒋蓉蓉介绍:“我们通过各种渠道,累计收到了上百条对《条例》的修订意见。对这些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许多已经应用到《条例》中。”

  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既是社会各界协同共治理念的实践,也是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新的观念,逐渐重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举措。

  2011年出版的《世界残疾人报告》指出,人的一生中平均11%左右的时间处于残障状态。具体而言,在婴幼儿时期,人们需要乘坐婴儿车出入公共场所,在老年时期或遭受疾病时,人们可能会行动不便甚至失智、失能。在这些时间段内,人们都需要无障碍设施的相应辅助。对此,《条例》将有关概念、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处理。蒋蓉蓉表示:“《条例》保障的对象,不仅包括残障人士,还包括我们的青少年、孕妇、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士,基本涵盖了全体市民,使《条例》能够作出更为充分的保障。”

  展望:《条例》将在国际残疾人日实施 多项社会痛点有望得到解决

  据悉,《条例》将于12月3日正式实施,这一天也是联合国设置的“国际残疾人日”。作为全国第二部以无障碍城市建设为主旨的法规,从立法层面保障珠海城市建设“有爱无碍”。

  关于社会上关注度比较高的,项目间无障碍设施衔接的问题,蒋蓉蓉表示,《条例》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从源头上保障无障碍建设落地落实。

  老旧小区、场所的居民、用户的无障碍需求该如何满足?蒋蓉蓉表示,《条例》明确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尤其是与有需求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场所,应当优先改造,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同时,细化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责任。

  蒋蓉蓉表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没有残疾人的参与,不要做与他们有关的决定。“《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设计、验收等阶段,可以邀请相应的群团组织和服务机构代表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立法突出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受益人的体验、试用权益,不仅是我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证,也为了确保无障碍设施真正能用、实用和安全。”蒋蓉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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